发文日期: 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