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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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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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