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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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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  11%  10%   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
    责任编辑:liuhu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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