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16
生效日期: 2010-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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