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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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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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