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自2009年2月26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本文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本文自2020年1月23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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