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本文“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