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决定精神,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