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03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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