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5-22
生效日期: 2015-05-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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