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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财政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2〕1600号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财政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2〕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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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贯彻国办发〔1992〕44号文件精神,解决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实际问题,保护和促进发展国产汽车工业,经研究决定,准予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现将购买汽车的有关问题通知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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