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2-10-12
生效日期: 1992-10-1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修订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种类范围的通知》(署监〔1999〕693号),本文第二条留学人员允许购买的小汽车种类范围,修订为“凡国家定点轿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留学人员均可购买”,自1999年9月2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公司: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贯彻国办发〔1992〕44号文件精神,解决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实际问题,保护和促进发展国产汽车工业,经研究决定,准予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现将购买汽车的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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