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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种类范围的通知 署监〔1999〕6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种类范围的通知

    署监〔199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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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为满足我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新型号汽车的实际需要,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同意,决定将1992年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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