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为满足我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新型号汽车的实际需要,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同意,决定将1992年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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