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3-02
生效日期: 2019-03-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5〕4号),本文第六十二条在北京的实施情况调整为“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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