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7号令)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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