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01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闽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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