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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2016〕6号

    陕西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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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管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执行口径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其中“房地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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