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二条失效。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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