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 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本条自2018年12月29日起废止
2、部分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详见文中删除黑体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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