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
    责任编辑:quzh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