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查补欠交的增值税税款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税额”项,按照沪国税流[2004]89号文第二条款的规定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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