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1-03-2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文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增加一项,作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六)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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