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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闽水财审【2018】18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闽水财审【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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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闽水财〔2016〕35号)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由现行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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