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14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规定的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一、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二、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三、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闽水财〔2016〕35号)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由现行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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