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范围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该条款规定的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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