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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1〕1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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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范围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该条款规定的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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