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对本文所含产品的税号范围重新明确,详见其附件。
2、失效/废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甘蓝等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鲳鱼等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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