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为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由于在上述两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已经进行了两次改版和多次调整,上述农产品所对应的税号已变化。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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