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本文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修改为“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以及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情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房屋承重结构”修改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九十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
(2004 年 8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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