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4-07
生效日期: 2023-04-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资字【2025】1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2月27日起实施。
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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