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5-30
生效日期: 2010-02-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日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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