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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宣布失效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府发〔202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宣布失效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府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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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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