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03
生效日期: 2024-04-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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