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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