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17
生效日期: 2024-04-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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