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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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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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