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本文自2020年8月24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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