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文第二条废止,自2011年1月15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认证手续,适应网上认证系统推行工作的需要,现就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加盖‘已认证’戳记,并签认证人姓名”的规定。 二、对于发票票面购方纳税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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