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1-02
生效日期: 2008-01-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及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对现行所管辖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发生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但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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