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04
生效日期: 2024-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3、关联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正式封关运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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