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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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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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