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2年2月1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