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19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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