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6-15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6年8月18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增强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