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16
生效日期: 2018-04-1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本文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自2021年3月22日起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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