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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