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8
生效日期: 2012-11-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开发成本扣除项目标准(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五项成本”)”应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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