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3
生效日期: 2011-02-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4年4月2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依法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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