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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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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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