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4
生效日期: 2011-01-2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85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废止,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区地税局,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营造和谐税收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的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存量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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