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30
生效日期: 2010-09-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县意见的基础上,经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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