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27
生效日期: 2010-10-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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