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各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问题。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非普通住房1.2%、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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