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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