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07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本文中的“第一档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5个市,自治区分担30%,各市分担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4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5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执行日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与盟市分档分担比例按照“第一档:鄂尔多斯市1个市,自治区分担30%,该市分担70%;第二档: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6个盟市,自治区分担50%,各盟市分担50%;第三档: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7个盟市,自治区分担70%,各盟市分担30%”的规定执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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