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30
生效日期: 2011-04-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根据中央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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