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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