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5-01-01
生效日期: 198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经核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本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条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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